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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3〕14号)精神,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汉教发〔2023〕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
汉中市南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实行“市级统筹、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各校校长是招生主体责任人,负责成立学校招生工作组,制定招生工作细则,公示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做好咨询接待、学生信息登记审核、发放入学通知书、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坚持相对就近入学,保持学区相对稳定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教育、公安、镇(街道)、村(社区)协调联动,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核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确保学区范围无盲点,学区应保持相对稳定。
凡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且在招生范围内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七年级招收2023年六年级毕业且在招生范围内的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镇(街道)审核办理。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应入尽入。
三、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规范招生入学行为
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由区教体局审定并公布,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招生。符合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按照规定的时限,登录“汉中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区教体局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每个学生只能填报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且报名后不能修改。民办学校优先满足具有南郑区户籍、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购房随迁子女的需求,若在南郑区招不满可在全市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区教体局组织实施,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依据户籍、住房等条件由区教体局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学区内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七年级招生由本校六年级学生免试直升,不得对外招生。
区教体局要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要求,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等情况,科学编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坚决做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只减不增。
四、落实相关政策,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充分发挥南郑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科学评估,对具备学习能力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安排就近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落实优待对象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依据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五、优化招生流程,规范报名秩序
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方案,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各学校对需要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要列出清单,提前告知家长。
(一)城区公办小学
1.登记对象:监护人户籍和房产均在学区内、监护人为政策优待人员的、监护人户籍未在学区内但房产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
2.招生规则:城区公办小学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首先安排本学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位供给等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依次安排监护人为政策优待人员的、户籍未在学区内但房产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3.提供材料:监护人户籍和房产均在学区内的,需提供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监护人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为政策优待人员的,需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为符合条件的在职军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优抚对象的证件、学生和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优抚文件。监护人户籍未在学区内但房产在学区内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共同户口簿、监护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税务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南郑户籍的购房者还需提供南郑区居住证)。
4.材料要求:在学区内落户的时间应为2022年12月31日前,学生户籍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学生空挂户口者无效;房产证、购房合同、缴费发票的时间应为2022年12月31日前。(以上时间含2022年12月31日)
5.入学程序:首先由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到学区相应公办学校登记信息、申请入学,各学校确定拟入学学生名单,经区教体局组织审核后,中心城区学校分批次发放《入学通知书》。开学报名时,适龄儿童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
(二)城区公办初中
1.对口直升的方式:大河坎九年制学校六年级学生免试升入本校七年级就读;76号学校六年级学生免试升入本校七年级就读;华燕学校、大河坎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免试升入中所中学七年级就读;莲花九年制学校六年级学生免试升入本校七年级就读;汉中市东辰小学六年级学生免试升入汉中市东辰初级中学七年级就读。
2.登记(报名)的方式:城关一中、汉山初级中学按照学区登记汉山街道办辖区内小学毕业生。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少年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位供给等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依次安排监护人为政策优待人员的、户籍未在学区内但房产在学区内的适龄少年入学。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参照城区公办小学执行。
3.因回户籍地、居住地(房产)等原因,申请到大河坎片区和汉山片区公办初中就读七年级的学生,应提供的材料参照“城区公办小学”,并携带学籍卡,大河坎片区学生到莲花九年制学校登记,汉山片区学生到汉山初级中学登记(具体时间以学校登记公告为准)。8月30日前,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登记学生入学。
(三)农村学校
农村小学一年级和初级中学七年级均按固定学区登记招生。8月15日前,农村学校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各镇(街道)、各学校要稳妥做好招生工作。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关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教体局和各学校要加强招生入学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对招生各环节和特殊群体入学政策的宣传。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办学特色,宣传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观、价值观,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七、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一)落实“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禁以集团化名义进行招生,教育集团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二)加强学籍管理。各学校要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规范转学流程,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学校负责学区内转入学生的登记、政策解读和协调工作,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无空余学位的要协调办理学生转学工作。区教体局要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审核转学申请和佐证材料,不符合转学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肃追究责任。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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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http://www.nanzheng.gov.cn/nzqrmzf/gsgg/202307/f9e6cb2bf9e14b7a82e296d1027822b7.shtml,(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swhzw@vip.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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